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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计划

偏方秘方  2021年12月23日  浏览:2 次

关于龙岩市永定区白叶壶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无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处罚决定

龙岩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市场监管抚处字〔2017〕27号

关于龙岩市永定区白叶壶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无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龙岩市永定区白叶壶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龙岩市永定区白叶壶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原有QS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于2016年1月26日到期,2016年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而后在未办理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该公司又于2017年3月开始从事桶装山泉水生产经营活动。2017年5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向该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经营活动。2017年6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检查时,该公司仍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截至案发,该公司在未办理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白叶泉”桶装水共计1849桶,货值金额7396元(售价:4元/桶),其中已销售1400桶,待售449桶,获得违法利润3920元。另我局在生产车间发现由当事人生产待售的“茫荡洋”桶装水共计160桶,货值金额480元(售价3元/桶)。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雨水只有一点点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

2017年7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市场监管抚听告[2017]2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获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920元;

(二)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3920元,上缴国库。

上述罚没款由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永定区支行行政罚没专柜(帐户:永定区财政局)缴交。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永定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永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龙岩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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