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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T市办理的醉驾刑事案件为样本

偏方秘方  2020年03月29日  浏览:0 次

本文以T市办理的醉驾刑事案件为样本,分析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审查起诉阶段构建醉驾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设想。

 

近年来,危险驾驶等轻微刑事案件占基层刑事案件的比重居高不下,花费办案部门大量时间精力。与此同时,醉驾刑事案件数量并未明显下降,刑事制裁的成本与社会效果之间存在一定差距。实践中,醉驾刑事案件程序性事务占据大量办案时间,加剧基层案多人少矛盾,与 绿色司法 理念相背离。

司法改革背景下,如何在保障当事人司法权利前提下,适当剥离轻微刑事案件的程序性事务,在法律规范范围内有效地缩减办案机关的时间成本,值得每个司法实践部门和案件承办人深入思考和调研,对于提升轻微刑事案件办案效率,让检察官集中时间精力思考实体问题也大有裨益。本文以T市办理的醉驾刑事案件为样本,分析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审查起诉阶段构建醉驾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设想。

醉驾案件实践中问题凸显

2014年以来,T市危险驾驶案件数量占比一直稳定在20%左右,没有逐年递增或递减的趋势。2011年醉驾入刑后,刑事案件数量增加,在财政供养的司法人员数量只增不减的政策背景下,醉驾案件办理花费大量司法资源,案多人少的矛盾加剧。

另外,醉驾案件多属于轻微刑事案件,缺乏统一办理机制。这主要表现在:缺乏统一审查起诉期限规定;缺乏起诉书、审查报告简化制作机制;没有对快速办理醉驾案件划定适用条件和范围。危险驾驶罪属轻罪,大多案情较为简单明确,但却没有统一简化的流程。每个醉驾案件的审查起诉流程环节与其他案件并无不同,差别仅在于危害结果、罪责大小、主观恶性的判断上,以及所花费在查资料、找案例、讨论直至决定起诉的实体判断时间上。

还有一个不可忽略的问题是,醉驾案件司法成本与打击效果不相称。虽然T市司法机关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刑事打击并未懈怠,但案件数量却有增无减,每年刑事案件固定有近1/5左右的案件属于危险驾驶。虽然说危险驾驶案件属于轻微刑事案件,但跟其 轻微 定性不相符的是,没有形成统一的办案机制,也没有形成办案效果评估体系。而且,醉驾缓刑适用率普遍高达40%以上,而且即便是进入到起诉环节,到了审判阶段缓刑适用率也是居高不下,打击效果受到影响。

醉驾案件存在问题解析

办案系统权限设置不合理。如前所述,醉驾案件审批环节所耗费的时间长达4小时,案件审批制导致的时间成本在所有环节中占比最高,直接导致醉驾案件办理时间延长。危险驾驶案件作为轻微刑事案件,完全有条件引入自动授权模式,将醉驾案件的审查报告等法律文书审批权限下放至助理检察官。

就案办案思维。醉驾案件办理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存在背离的根本原因在于,在案多人少压力之下,检察官就案办案的思维始终是牢固不破的,对于办案人员来说,尽快将手头案件移送出去是头等大事,司法裁判的教育功能因此不可避免的被忽视。就案办案思维根源在于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矛盾的加剧,没有时间对醉驾案件进行总结并宣传教育,忽视法治教育效果,形成了恶性循环。

考核影响。每年公安机关对于醉驾案件有打击数量的要求,为了完成考核,而不定时不定点设卡查酒驾,尤其是在节假日晚上车流量较大的地点。我们假设每年醉驾车辆数量为1万辆,被查到的概率为 %,每年醉驾案件固定为 00件左右。而如果考核要求严厉,公安机关更勤奋一点,查处更频繁一点,查处的概率上升至5%,每年醉驾案件数量为500件,实际醉驾车辆并未增加,亦没有减少,变化的只是考核要求的数量。据此可以看出,考核对于醉驾案件数量变化是具有重要影响的,打击的效果有限。

案多人少的矛盾。近年来,基层检察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基本上是呈上升趋势,不仅是案件整体数量方面的 多 ,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单个案件涉及的人数众多,案情复杂等等,都给办案人员带来了案件办理压力和难度。

醉驾快速办理机制构想

醉驾案件事实元素的单一化,为醉驾案件办理程序标准化提供了可能。这也是它与普通认罪认罚刑事速裁案件最大的不同之处。如盗窃案件细化区分标准包括盗窃数额、是否入户、赃物是否扣押发还、犯罪嫌疑人前科情况、与被害人关系等等均能影响盗窃案件的定罪和量刑。

相比较而言,影响醉驾案件定罪量刑的因素可量化程度高,血液中乙醇含量是最主要的依据。如依据2017年浙江省公检法主管部门《关于办理 醉驾 案件的会议纪要》,将血液乙醇含量140mg/100ml作为是否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的硬杠杠标准。另外规定了180mg/100ml以下有八种不得适用缓刑的情节:(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醉酒驾驶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系指未取得及被吊销、暂扣、扣留驾驶证的情况。短期超出驾驶证年检期限及驾驶证被扣完分数的,不属于无驾驶汽车资格);(5)明知是不符合安检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6)在被查处时有逃跑、抗拒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情节严重的;(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会议纪要》可涵盖基层绝大部分醉驾情形,对基层醉驾案件办理规范化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文正是在此基础上产生了进一步提出构建标准化、简便化的醉驾案件审查起诉流程的构想。

有观点提出:醉驾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提讯,只需讯问犯罪嫌疑人对事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查报告将犯罪事实及主要证据、处理意见列明即可,后报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同意后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对提起公诉的,一般在受案后7日内起诉至法院,并提出适用速裁程序建议。

笔者认为,审查起诉程序集中体现在办案系统中,建议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设置专门醉驾刑事案件办理程序,并在包括案件数据登记录入、证据审查、审查报告制作、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起诉书等法律文书的制作等方面应尽快形成统一简便的可操作模式,最大化节省醉驾案件审查起诉时间,提高办案效率。

(作者单位: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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