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浦北县扶贫办干部利用发包扶贫工程受
中医减肥 2022年01月05日 浏览:2 次
如将深圳市政府提供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补贴篡改为经济适用房补贴等情况 广西浦北县扶贫办4干部利用发包扶贫工程受贿获刑
中国法院讯 身为扶贫干部的曾某利用其职务之便,多次收受扶贫工程项目老板的贿赂款36.5万元,并与其“手下”陈某、吴某、宁某私分贿赂款10万元,1月30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曾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曾某退出的赃款36.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陈某、吴某、宁某犯受贿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曾某、陈某、吴某、宁某原分别系该县扶贫办的主任、副主任、主任科员、出纳。2004年至2007年间,曾某利用其任该县扶贫办主任职务的便利,在对该县扶分办的扶贫项目工程的发包及对扶贫项目工程的监督、验收等过程中,非法屡次收受刘某、刘某、吴某某等人送来的现金人共36.5万元。
另查,在2005年1月15日,曾某代表该县扶贫办与安石镇三亚村委签订了《扶贫项目实施协议书》,约定该扶贫路全长8.3公里,工程总投资为61.5万元,其中财政扶贫资金55万元。尔后,曾某将该扶贫项目工程发包给刘某承建,并以解决单位经费为借口索要刘某10万元回扣费。随后,曾某将该约定告知了陈某、吴某、宁某。在工程完工验收后,刘某按曾某的指导将回扣费10万元交给了陈某,陈某便按曾的指示由4人平分了该笔款,各分得现金2.5万元。
案发后,4人在立案侦察前,在县纪委调查时,能主动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已全部退出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利用其担任浦北县扶贫办主任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36.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动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陈某、吴某、宁某伙同他人收受刘某送的10万元中分得的2.5万元的行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其行动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3)项的规定,构成受贿罪。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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