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医诊断

北京发布公租房新政地漏

中医诊断  2020年10月30日  浏览:2 次

北京发布公租房新政:违规转租5年不得申请公租房

12月3日,北京市住建委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违规转租转借公租房,5年内不允许该家庭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含市场租房补贴)及共有产权住房。

通知还规定,各社会单位要书面许诺本单位职工不得出现公租房转租、转借行为。社会单位职工出现转租、转借行动,除对违规个人进行处罚外,对社会单位续租资历也将进行限制。一个租赁合同期内产生一起的,取消该单位50%集体租赁房源的续租资格;发生两起的,取消该单位80%集体租赁房源的续租资格;发生3起及以上的,在合同期满后将收回该单位全部集体租赁房源。

以下为全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行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建法〔2018〕23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区、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对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行动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监管职责,加大违规惩处力度,实现公共资源公平善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京政发〔2012〕13号)及《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3〕15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以下:

1、切实落实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管理

依照“谁持有、谁管理”的原则,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产权单位是公租房使用监督管理的第一人,应针对公租房转租、转借行动实施重点监管,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并配备管理专员,构成完善的发现、处置和报告工作机制,细化管理标准和工作程序,确保到人、管理到位,全力杜绝违规转租、转借行动发生。

产权单位应在公租房合同中细化转租、转借行动具体情形及违约条款,在与承租家庭签订合同时特别提示并书面告知公租房制止转租、转借的相关规定只是拥有经济学的第二学位,需承当的违约及相干处罚规定。产权单位要切实加强公租房小区现场管理,依照有关规定在小区内设立公示宣扬栏,加大政策宣传,引导承租家庭合法合规使用房屋。严格按照规定配齐房屋租赁管理人员,小区平常巡查、定期检查和入户走访记录要按季度报送各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

产权单位发现承租家庭涉嫌存在转租、转借行动的,应主动询问并进行核查,经查实确有转租、转借行为的,要及时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向承租家庭申请地所在区和项目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书面报告,同时将检查及处理情况录入安居北京住房保障综合信息管理服务平台。

二、强化各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监管职责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应负责做好辖区内公租房项目的使用监督管理和保障家庭的资格管理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在收到公租房产权单位报送的违规家庭材料后,应进行调查核实。其中,经调查属实的,承租家庭申请地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应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取消该家庭各类保障房(含公租房补贴、市场租房补贴)资格,停发租金补贴,记入不良信息档案,5年内不允许该家庭申请公租房(含市场租房补贴)及共有产权住房。

项目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应对违规转租、转借行动进行立案处理,同时将违规家庭基本信息、违规行为、处理结果等内容通过政府官方站予以公布,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3、进一步加大检查指导和联合惩戒力度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兼顾做好对各区公租房转租、转借查处工作的检查、指点和重点事项督办,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对各区报送的转租、转借违规家庭基本信息及行政处理结果,应及时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站向社会公布。加快建立完善各部门间信用信息同享制度,有关转租、转借等违法违规使用公租房的信息,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移送相干部门和单位,对相关主体实行联合惩戒。

4、严厉打击经纪机构、租赁企业违规从事公租房相干业务

公租房项目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应会同相干部门,对公租房小区周边房地产经纪机构、租赁企业等加强巡查,建立联合检查机制,严禁经纪机构、租赁企业违规从事保障房资历申请,意向登记代理及公租房转租、转借等业务。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要严格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对违规从事相干业务的机构和人员予以从重处罚。

五、大力整理络平台违规发布公租房转租信息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公租房产权单位应及时关注主要络平台中发布的疑似公租房转租信息,并展开调查核实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拒不整改的,应将违规行为认定材料上报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对违规房源发布主体进行查处。

六、规范社会单位集体租赁房源使用管理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应对公租房集体租赁的社会单位加强政策宣讲和管理业务指导。各社会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公租房承租管理规定,严格做好承租职工家庭的警示教育工作,并协助产权单位做好公租房使用监管工作。

各社会单位要书面许诺本单位职工不得出现公租房转租、转借行动。社会单位职工出现转租、转借行为,除对违规个人进行处罚外,对社会单位续租资历也将进行限制。一个租赁合同期内发生一起的,取消该单位50%集体租赁房源的续租资历;产生两起的,取消该单位80%集体租赁房源的续租资格;发生3起及以上的,在合同期满后将收回该单位全部集体租赁房源。上述内容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

7、全面加强信息技术手段推广运用

公租房产权单位应尽快实现使用监督管理方式由“人防”向“人防”+“技防”转变。纳入我市保障房建设计划的公租房项目应全面采用人脸识别、智能门锁等技术,强化人脸识别等技术措施与门禁相结合,实现非承租家庭成员不得随便进入楼栋单元门。在确保技术安全可靠基础上,公租房产权单位可试行智能门锁等技术管控到户门。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纳入保障房建设计划的公租房项目应当安装技防装备,设备采购、安装等所增成本可计入建设成本;在建项目须于竣工前完成安装,所增本钱可计入建设本钱;已竣工项目未到达上述要求的,须于2019年7月1日前完成改建,改建及运营本钱可纳入项目运营管理成本。

八、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产权单位应在租赁管理服务站设置举报、信箱等举报平台,设立专门受理人员,逐件核实举报线索。对经核实属实的举报信息,在充分保护举报人信息基础上,可给予一定资金嘉奖,嘉奖资金可纳入公租房运营管理成本。

9、建立完善监督通报和追究机制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公租房产权单位应按照本通知及相关文件规定,严格实行公租房使用监管职责,积极展开相关工作,针对公租房转租、转借行为,发现一起,严厉查处一起,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未按规定要求落实相干监管职责,对承租家庭转租、转借等违规行为处理不及时,以及媒体报道转租、转借问题后措施不到位、舆情应对不力的,将严肃追究相干部门和人员。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根据各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上报的违规使用保障房行为核实及处理情况,进行汇总与统计,并予以通报。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你可以按区域查找北京新居、二手房,也可以按区域查询北京房价。同时,你买房 进程中遇到的很多问题都可以在这里得到解答。

声明:本媒体部份图片、文章来源于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从大促前7天第一次发送,如有侵权,请与我联系删除。

气虚便秘调理方法
小孩健脾吃什么
安阳白癜风专科医院是哪个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