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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降叉棍伤人案终审判决户业主每户

中医丰胸  2022年02月19日  浏览:3 次

法制重庆5月 1日电 徐伟 通讯员梁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九龙坡区 天降叉棍 伤人案作出二审公开宣判,渝州新城2幢7号、9号户型59名被告(业主或使用人)共计47户补偿袁正敏因伤残所产生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259580.57元(每户补偿袁正敏4418.4元),王艾堂、刘毅不承担补偿。

法院二审查明,2008年11月24日11时许,袁正敏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 号渝洲新城2幢楼7号、9号户型阳台下面的小区通道摆摊经营时,一根金属叉头的叉衣棍从高空坠落插入其右侧额顶部,致其受伤。经鉴定,袁正敏目前轻度智力缺损、左侧肢体不全瘫均属七级伤残,颅骨缺损属十级伤残。袁正敏在事故发生时虽为农村户口,但其与丈夫从2007年10月开始一直在城市生活居住。渝州新城2幢7号户型仅有一个阳台面向本案出事地点。上诉人刘毅所有的5 7号房屋阳台在本案事故发生时被灯箱广告牌完全封闭。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的侵权人不能确定,但可以确定侵权是该幢楼中的某一户。在高空抛物或高空坠物的特殊案例中,牺牲个别正义能更好的保护受害人权利,维护社会正义。出于对公共安全的考虑和利益衡量,让相关主体承担相应也有利于促使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加强管理,积极履行对建筑物及相关物品的保管、维护和注意义务,以预防此类事故的发生。因此,楼房的相应住户都有实施侵权的可能性,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应当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对受害人进行按份补偿。本案中渝州新城2幢7号、9号户型业主或使用人是可能的加害人,应当对受害人进行按份补偿。

此外,袁正敏在事故发生时虽为农村户口,但已连续在城市生活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的收入来源,应按照其经常居住地和生活消费地标准计算相关损失,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袁正敏的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致伤袁正敏的叉衣棍属于建筑物专有部分内的日常生活用品,物管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的范围不及于建筑物的专有部分。物管公司是否允许袁正敏占道经营、应否安装监控摄像头等均与本案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重庆东航物业管理公司不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渝州新城2幢5 7号房屋,其阳台在本案事故发生时被灯箱广告牌完全封闭,不具备抛掷或坠落叉衣棍的客观条件,故对5 7号房屋所有权人刘毅上诉称不应承担的理由予以支持。其余上诉人的辩称事由和相关证据均未达到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排除由其房内坠落或抛掷叉衣棍的可能性。

法院遂判决,袁正敏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259580.57元,应由除王艾堂、刘毅外的其余59名被告共计47户平均分担80%的,即每户补偿袁正敏4418.4元。

法官手记

牺牲个别正义能更好地维护社会正义

重庆是一座高楼临立的现代都市,近年来,高空坠物伤人事件频频发生。侵权法实施前,相关法律规范的缺位会导致类似案子在不同法院有不同判决结果的情况,也使得高空坠物伤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成为了理论和实务界热议的话题。

依然解决不了企业如何走出去、如何走好的问题 在案件审理中,我们坚持 以公开促公正 的原则,确保双方当事人能平等行使其诉讼权利,平等参与各个诉讼环节,力争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本案受害人共起诉了61名被告,其中51人提出上诉。

在二审庭审中,各上诉人对受害人在一审做的伤残等级鉴定提出异议,强烈要求法院重新进行鉴定。法院同意了其申请,并最终促成上诉人在事发后第一次与受害人面对面。他们眼前的受害人目光呆滞,精神恍惚,根本无法进行任何交流。面对这样的受害者,上诉人无不动容,之前的诸多质疑也随即消除,最终认可了一审的鉴定结论。让我们感到遗憾的是,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受害人和部分上诉人基于相互的理解,曾表达过调解的意愿,但由于上诉人一直未能全部到庭应诉,最终调解未果。

针对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即60余户的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否对伤害结果承担,我们认为,虽然行为人自己承担和不连累的原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但填平受害人损失、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也是人民司法的重要职责。法院在作出最终裁决时就是要力求在前述两者间找到最佳的利益平衡点,既要充分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又要在对证据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支持部分被告的免责理由。事实上绝大部分业主或使用人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仅因为其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而承担相应的,有违自己行为的原则。但在高空抛物或高空坠物的特殊案例中,牺牲个别正义能更好的保护受害人权利,维护社会正义。同时,出于对公共安全的考虑和利益衡量,让相关主体承担相应也有利于促使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加强管理,积极履行对建筑物及相关物品的保管、维护和注意义务,进而预防此类事故的发生。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本案承办法官张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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