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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藏品要拍卖宝主可要多留心的

中医保健  2022年01月10日  浏览:2 次

随着收藏热的势头增长,大大小小的拍卖公司应运而生,市场良莠不齐,欺诈行为屡见报端。当下许多公司已经将服务流程纳入了 规范 ,全面履行合同条款,但由于藏宝人缺乏法律意识,对条款表述缺乏推敲,其结果往往是对拍卖公司的服务不满,却无法得到法律支持。2月2日,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陈先生诉某艺术品有限公司要求返还1.8万元服务费,诉请被驳回。

头脑一热提高了心理价位

陈先生称,自己收藏有一幅著名画家史国良先生的画作想要出售,也有买家向他提出以人民币20至 0万元的价格购买,但是他对于藏品的价格总是心里没底,于是通过络向被告艺术品公司咨询。该公司提出要陈先生带着藏品面谈,待陈先生到场,该公司员工查看画作之后告知陈先生,史国良的作品市场价高昂,自然是远超陈先生原先接触的那些买家所开的价格。陈先生心动了,将售价定为180万元,并与被告公司签订《服务合同书》,委托被告进行藏品的交易。被告公司按照评估价格的1%收取了陈先生服务费1.8万元。然而让陈先生感到不满的是,被告收款之后,只是组织陈先生参加了一场小规模、非正规的拍卖活动,最终藏品也未能成交。陈先生认为被告公司虚高了涉案画作价格以收取高额服务费,提供的服务流于形式、成本极低(如公司站的展览展示、拍卖会规模极小等),故愤而起诉到法院。

被告公司辩称,涉案画作的拍卖保留价180万元,是陈先生自己确定的。与陈先生签订的合同中,载明的服务内容包括参加拍卖、藏品展示展览、设计制作藏品图录、站宣传推广、客户推荐交易、藏品交流服务等,公司在约定期限内已经全部完成,因此陈先生要求返还服务费没有根据,请求法院驳回。

南非总统雅各布祖马在致辞中说 合同关键条款模糊

长宁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8日,原被告签订《服务合同书》,约定的服务内容包括原告物品参加被告艺术品展览或被告指定的拍卖活动,被告为原告物品参加拍卖提供相应的服务和藏品展览展示服务、设计制作藏品图录服务、站宣传推广服务、客户推荐交易服务、藏品交流服务等,由被告委托参加拍卖活动一次,合同服务期限至2015年9月 0日,期间原告物品经被告参加拍卖活动成交或委托参加拍卖活动达到约定次数则合同自行终止。也就是说,参拍后,原告物品未能成交的,也视为被告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合同还载明物品的拍卖保留价为180万元,另约定了服务费用的支付、双方其他权利与义务、违约条款等。合同签订以后,陈先生支付了1.8万元服务费,将画作交给被告公司保管,被告将画作信息上传到公司站,随后委托给一家拍卖公司拍卖,并将画作载入《聚宝珍藏》图录,但画作最终流拍。后合同服务期限届满,陈先生将画作取回。

被告方出示了《聚宝珍藏》图录、公司站截图、拍卖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自己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

法院注意到,该合同虽然全面细致,但对于被告公司所提供服务的规模、效果等并未约定相应标准,而本案中被告所提供的服务也很难说明显不合常理,所以无法据此认定被告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藏品180万元的拍卖保留价,合同中载明是原告陈先生确定,并由陈先生在附件中予以确认。陈先生认为被告公司虚高了藏品价格,却无法提供任何证据,所以法院对他的说法难以采纳。

鉴于以上理由,法院驳回了陈先生要求返还1.8万元服务费的诉请。法官表示,现在拍卖行业还缺乏相应的规定制约,存在法律真空,藏宝人在交易前应多留心,仔细推敲合同条款,避免留有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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