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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一万即入罪冤枉吗等则营养

中药大全  2021年01月10日  浏览:2 次

核心提示:在中国,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掌握的资源和权力,在市场监管和资源配置中,谋求不当利益,一直被人诟病。在此背景下,很容易使不少民众对行贿者产生一种扭曲的“悲情”色彩,认为是环境使然被逼迫行贿。

元旦当天,两高发布了《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该司法解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一万元以上的,就应当追究刑事。随后,就有人开始为行贿者喊冤。然而,行贿者真的冤枉吗?

在现实中,人们一直对行贿犯罪存在认识误区。在部分人的观念里,贿赂犯罪因来自权力机构,他们在贿赂犯罪中处于主导地位,非国家工作人员往往被认为在贿赂犯罪中处弱势地位,理应得到一定程度的容忍。事实也确实如此,在中国,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掌握的资源和权力,在市场监管和资源配置中,谋求不当利益,一直被人诟病。在此背景下,很容易使不少民众对行贿者产生一种扭曲的 悲情 色彩,认为是环境使然被逼迫行贿。因而会为 行贿者被抓 感到吃惊,甚至为行贿罪喊冤。

而事实上,法律也在一直 纵容 行贿者。无论是在案件的数量上还是在刑罚的轻重上,行贿案件都无法和受贿案件相提并论。据统计,近年来我国办理的行贿案不到受贿案件的10%,而且,起诉到法院的行贿案件越来越多地被判处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通过行贿所得的非法利益也很少被追缴,特别是对单位行贿追究的更少,更不用说去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了。

当然,我国打击行贿犯罪之所以一直很难,主要因为在反腐案中,对 污点证人 的依赖比较大。一个现实难题是,贿赂犯罪大多数是在 一对一 的情况下发生的,这就产生了对口供的依赖。侦查人员为了侦破案件,顺利取得行贿人口供,对行贿人会有 开一面 的现象。还有一个原因是人们对行贿危害认识不足。一件贿赂案件发生后,人们往往关心谁收了多少钱,而对谁是行贿人则不关心。人们对行贿、受贿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态度,认为与那些收受贿赂的贪官相比,行贿人是被动的甚至是被迫的,是 弱者 ,从而忽视了行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总之,在我看来,行贿不止,贿赂难除,我们根本没必要为行贿者喊冤。如果一味为行贿者轻判作辩护,甚至要求不追究,行贿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会考虑到实施犯罪的收益远远大于成本,不惜铤而走险,甚至 造就 行贿惯犯。

法律博客 四剑斋主 魏干

1.体制改革是未来司法改革的着力点

十年司法改革的经验告诉我们,司法改革的核心在于司法体制的改革,而关键则是要确保司法权依法尽挑当权者之毛病。今天独立行使。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也是重塑司法权威的重要方式。在我国,如何确保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在多大程度上确保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都值得进一步探索,也应当有所建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卫东教授

2.为什么一些官员缺乏自信

缺乏自信有很多原因。从大的环境方面看,是因为我们的改革道路前无古人,一些改革又牵一所以苹果在香港铜锣湾闹市 捕获 15位女市民。上至50岁大妈发而动全身,有些犹豫是可以理解的。但我认为现在一些官员没有自信更多是因为以下这些个人的原因:第一,首先就是自身不正。自身不正,焉能正人?自身不正的人猫儿腻就多,自身说不清楚,整天怕这个怕那个,怕东窗事发。第二,没本事,能力不够。不少官员能有现在这个位置,是因为上级领导喜欢。只有讲空话套话的本事,没有实际再到太原专车司机与执法人员发生肢体冲突的领导能力和办事能力。第三,没有使命感。自信来自于使命感,我们民族的近代先贤以及我们党初创时期的优秀分子,都是舍生取义的,他们身上有一种使命感,一种要为国家民族奋斗、敢于承担的使命感。然而,这种使命感却在很多官员身上消失了,这就导致他们改革的动力不足。

中共中央编译局副局长俞可平教授

.法学教育求 道 莫求 术

法学教育决不能仅仅是职业教育,即成为一种浅层次的技能教育,而应该是一种理想教育,有明确的价值取向和追求。否则,我们可能会培养出一些熟悉法律实务却趣味低级的所谓 高级 法律人才。为此,我们应该加强对学生的职业理想教育和社会教育,鼓励学生树立远大理想。这个理想,包括法律人的道德律、人文关怀、使命感三个层次,只有达到这三个层次的要求,才能算是真正的法治精英人才。

法律学生首先要是正人君子、道德精英。要教育他们树立正确价值观,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习惯,别让法律技巧超越道德的底线;法律人还应有悲悯之心,有人文关怀。以人为本,了解民间疾苦,解决人民的问题,这是高校法学教育的重要理想;此外,我们还要着力培养学生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使命感。大学要教育学生不应该只是为了生活而工作,而是要为了事业而奋斗,提高眼界、境界和格调,带着理想去学习、去工作。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教授

4.要树立法律效力高于政策的理念

当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发生抵触和矛盾时该怎么办?这个问题在上世纪80年代就曾讨论过。第一种意见认为,应按党的政策办,理由是法律要相对稳定,它比较容易滞后于现实生活;党的政策能更快地反映现实生活的变化;况且,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灵魂,国家法律是党的政策的工具。第二种观点认为,哪个正确就按哪个办。第三种观点是我和一些同志的看法,“不过这确实对我们球队有很大影响。”即应按国家法律办。理由是,党的政策是党的主张,国家法律则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从原则上讲,不是这个党的党员,就不受这个党的党纲和党章的约束,党的政策对非党人士无直接约束力,它只能通过宣传与示范吸引人们自愿接受。国家法律的灵魂不是党的政策,国家法律与党的政策的灵魂都应当是人民的利益,社会的进步、事物的规律和时代的精神。国家法律更不应该是党的政策的工具,两者都应当是国家为人民谋利益的工具。第二种意见当然也不可取,因为那样就会乱套,不能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步云

5.应有专业的慈善人才

政府官员当中应当有一批懂慈善的人,否则无法对基金会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管;同时,大批的公益慈善爱好者也需要提升自己的公益素养,了解慈善的客观规律,他们有时候好心办坏事;此外,目前企业拿钱随意性很大,如果有专业的慈善人才帮助,他们能够在项目的选择上做得更好。

博鳌亚洲论坛原秘书长 龙永图

6.注重高寒条件下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国家应该制定高寒条件下劳动者权益保障法,将高寒条件下劳动者权益保护上升为法律。完善高寒条件下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内容,明确高寒作业的禁止性规定以及高寒作业场所的安全性规定,强化高寒条件下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力的法律以及明确劳动者的司法救济方式和高寒作业补偿性规定等。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邸瑛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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