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合同协议的性质与适用吗
中医新闻 2022年01月03日 浏览:2 次
“补充合同协议”的性质与适用
补充协议或者称为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补充协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协议补充就是通过协议方式补充已经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经存在的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主从关系。已经存在的合同是
补充协议或者称为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补充协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协议补充就是通过协议方式补充已经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经存在的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主从关系。已经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补充协议是从合同。已经存在的合同作为主合同不以补充协议的存在为前提,或者说不受补充协议的制约而独立存在。反之,补充协议必须以已经存在的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尽管补充协议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没有独立性,但是其本身也是协议。因此,补充协议的成立和生效与主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依据相同。《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据此,只有主合同生效,因质量、价款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造成履行困难的情形下,才能通过协议补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以利于主合同的履行,从而实现当事人订立主合同的目的。
协议补充的内容应当是主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规定,包括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的负担等。这也就是说,对于主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内容,可以通过协议补充使其变成有约定;对于主合同中约定不明确的内容,可以通过协议补充使其变成约定明确。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主合同的履行。
5、自定义标签颜色功能:用户点击添加自定义颜色 补充协议的内容应当是主合同的非主要内容,也可以说是非主要条款。如果是主合同的主要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主合同不成立也不生效,那么谈不上协议补充。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以及《合同法》总则、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影响主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有三:即当事人条款、标的条款和数量条款。这些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主合同不成立。主合同不成立,谈不到生效,更谈不上履行。此时,补充协议没有存在的前提。当事人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必备条款达成的协议,不是补充协议而是一个新协议,对新协议中的非主要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才有补充协议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根据《合同法》第61条和第62条规定,补充协议是对主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项补充的首选方式,即当事人对于主合同中的上述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法律首先赋予当事人协议补充。只有不能达成补充协议
,才能按照主合同条款进行体系解释或者按照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进行补充。只要上述方式之一就能补充主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就不能适用第62条规定的任意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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