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环罚字201710号调研
中医新闻 2020年05月11日 浏览:0 次
兴宾区环保局关于对来宾市兴宾区何基寿养殖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兴环罚字〔2017〕10号
来宾市兴宾区何基寿养殖保护互联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的权益场: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何基寿
联系:
详细地址:来宾市兴宾区寺山镇寺山村委石儿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5月15日,我大队环境监察执结合局党组《指导意见》法人员对你养殖场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未办理环评手续,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产生的污水经污水储存池缺口直排农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监察记录》(2017年5月15日,来宾市兴宾区环境保护监察大队出具,原件1份);
2.《调查询问笔录》(2017年5月16日,来宾市兴宾区环境保护监察大队出具,原件1份);
3.现场影像资料(2017年5月16日)
。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5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兴环罚告字〔2017〕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收到本告知书后,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兴环罚告字〔2017〕10号)及其《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造成污染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对规模化养殖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对非规模化养殖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你养殖场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及采取相应措施的情况等,我局对你单位非法排污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壹仟伍佰元(¥1500.00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来宾市兴宾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
银行: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城区支行
我局委托来宾市兴宾区环境保护监察大队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政府或者来宾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已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宾市兴宾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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